什么是商业银行 商业企业

2024-05-05 18:57

1. 什么是商业银行 商业企业

是企业。
在我国,商业银行是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要求而成立的企业法人。设立商业银行,除了在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特殊条件外,还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符合成立公司的一般条件,所以,商业银行都是特殊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什么是商业银行 商业企业

2. 什么是商业性银行? 具体有哪些?

商业银行是指从事各种存款、放款和汇兑结算等业务的银行,可开支票的活期存款在所吸收的存款中占相当高的比重,也被称为“存款货币银行”。第一种类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第二种类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第三种类型: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拓展资料:中央银行:1家,即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3家,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5家,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即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浙商银行城市商业银行:137家农村商业银行:大概224家专业银行:1家,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余组成部分还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以及近年来新增的村镇银行。银行业务按业务复杂程度和对网点依赖程度,银行业务可分为两块:一部分是传统业务,包括一般贷款、简单外汇买卖、贸易融资等,主要是靠大量分行网络、业务量来支持。另外是复杂业务,如衍生产品、结构性融资、租赁、引进战略投资者、收购兼并上市等,这些并不是非常依赖分行网络,是高技术含量、高利润的业务领域。按照其资产负债表的构成,银行业务主要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和资产的重要基础。商业银行负债业务主要由存款业务、借款业务、同业业务等构成。负债是银行由于授信而承担的将以资产或资本偿付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债务。存款、派生存款是银行的主要负债,约占资金来源的80%以上,另外联行存款、同业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项或发行债券等,也构成银行的负债。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包括贷款业务、证券投资业务、现金资产业务。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包括交易业务、清算业务、支付结算业务、银行卡业务、代理业务、托管业务、担保业务、承诺业务、理财业务、电子银行业务。

3. 银行带商业与不带商业的区别?

带商业主要是面向国内客户的,客户包括个人与企业。不带商业一般是政府性质,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是发行钞票的,亚投行或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与政府对外贸易相关。

银行带商业与不带商业的区别?

4. 商业性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是什么?

兄弟,你是不是弄错了吧?
  
  商业性银行与商业银行没区别吧???还是我孤陋寡闻?

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资本来源不同。政策性银行多由政府出资建立,业务上由政府相应部门领导。商业银行多采取股份制的形式,业务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②资金来源不同。政策性银行一般不接受存款,也不从民间借款。而商业银行以存款作为其主要的资金来源。 
③经营目的不同。政策性银行是为了支持某些部门的发展而专门成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与相应的产业部门关系密切。而商业银行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业务范围广泛。

5. 什么是商业银行?


什么是商业银行?

6. 商业银行和一般的银行有什么区别?

商业银行和一般的银行的区别如下:
1、工作的性质不同
商业银行主要是一些事务性的工作。人事部门负责招待领导的决策。
而银行则包含战略性的工作和事务性的工作,批准作用的组织、领导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盈利的计算方法不同
商业银行计算公式为:
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出租房屋净收入、出租其他资产净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等。财产净收入不包括转让资产所有权的溢价所得。
而银行计算公式表示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率= (报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0%。
3、职责不同
商业银行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而银行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计划和使用计划要结合本单位的经营预测和经营决策以及生产、经营、供应、销售、劳动、技术措施等计划,按年、按季、按月进行编制

扩展资料
商业银行的主要性质
1、企业特征
如:必须具备业务经营所需的自有资本,并达到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必须照章纳税;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和发展动力。
2、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资金,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范围不是生产流通领域,而是货币信用领域,商业银行不是直接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而是为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
3、特殊银行
商业银行作为特殊银行,首先在经营性质和经营目标上,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不同。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在经营过程中讲求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不受政府行政干预。 
4、法律性质
特许制
商业银行由国家特许成立,发放银行经营许可证的部门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特许审批过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然后由中国银监会予以审查。 [8] 
形式审查要弄清各种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质审查要弄清申请人是否符合各项经营商业银行业务的条件。
审查通过后,由申请人将填写的正式申请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报中国银监会特许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特许批准的权力完全属于国家,符合成立商业银行的各项条件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取得经营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

7. 什么是商业性银行

商业银行,区分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放款)业务,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企业及机构的存款、发放贷款、票据贴现及中间业务等。它是储蓄机构而不是投资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中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
中国的商业银行举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发银行;渤海银行等。

什么是商业性银行

8. 城市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城市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如下:
1、功能不同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通过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而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和特殊群体,其前身是20世纪80年代设立的城市信用社,当时的业务定位是: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为地方经济搭桥铺路。主要功能是为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概念是区分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它是储蓄机构而不是投资机构,主要有五个基本职能:调节经济、信用创造、信用中介、支付中介、金融服务。
2、规模不同
城市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和业务经营是全国性的,所以机构扩张的速度比较快,现在12家银行大部分已经在全国设立了分支机构,初步形成了全国性的业务经营网络。
而地方性商业银行的机构和业务经营范围一般局限在省内或者一定的区域内,虽然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已经走出了原来的区域,有的已经跨省设立了分支机构,但是整体而言,省外的机构设立还是受到较大的限制,城市商业银行的省外分支机构相对有限,而且这几年的机构扩张几乎停滞。
3、社会地位和发展空间不同
商业银行由于分支机构众多,内部管理层级较多,员工的发展空间也相对较大,可以从支行、分行部门到总行部门。地方商业银行的层级相对较少,在总行所在地只有总行和支行两级,员工的发展空间相对有限。

扩展资料:
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
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
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特别是第二处,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