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简介

2024-05-05 07:30

1.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简介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2005年7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市 长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简介

2.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介绍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2005年7月6日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共分五章四十七条,主要是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3.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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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23号社保大楼2号楼大厅办理。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19号令)3、《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杭劳社险[2005]197号)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杭政[2007]1号)5、《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杭政[2013]104号6、《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4]4号7、《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13]68号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4号)受理条件因辞职、合同期满等原因与参保单位中止劳动关系,需办理停止缴费的参保人员服务指南1、《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一式两份;每年上半年办理参保人员缴费截止时间为1-6月的,应同时上报该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当月结清预收基金。2、下列情况人员,分别提供:(1)因工伤退出工作岗位减少,需提供情况说明及《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2)50周岁且55周岁以下的,有行政部门相关批文凭证和女职工管理岗位的,需提供管理岗位合同。(3)欠款企业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清欠凭证;(4)企业在职人员全部停保,须同时提供最后三个月的税收通用缴款凭证或银行托收凭证。个人办理,需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劳动关系中断书。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

4.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对象、费率(或缴费额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业主、雇工,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以个人形式参保的人员。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征缴规定。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事务。
  财政、审计、工商、物价、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增进协作,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共享。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信息。第八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第二章 征缴管理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信息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情况,直接办理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或缴费额度),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十三条 全部职工应当按照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计算企业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时,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第十四条 企业缴费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5.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

到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23号社保大楼2号楼大厅办理。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19号令)3、《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杭劳社险[2005]197号)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杭政[2007]1号)5、《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杭政[2013]104号6、《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4]4号7、《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13]68号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4号)受理条件因辞职、合同期满等原因与参保单位中止劳动关系,需办理停止缴费的参保人员服务指南1、《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一式两份;每年上半年办理参保人员缴费截止时间为1-6月的,应同时上报该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当月结清预收基金。2、下列情况人员,分别提供:(1)因工伤退出工作岗位减少,需提供情况说明及《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2)50周岁且55周岁以下的,有行政部门相关批文凭证和女职工管理岗位的,需提供管理岗位合同。(3)欠款企业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清欠凭证;(4)企业在职人员全部停保,须同时提供最后三个月的税收通用缴款凭证或银行托收凭证。个人办理,需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劳动关系中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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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

6.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到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23号社保大楼2号楼大厅办理。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19号令)3、《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杭劳社险[2005]197号)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杭政[2007]1号)5、《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杭政[2013]104号6、《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4]4号7、《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13]68号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4号)受理条件因辞职、合同期满等原因与参保单位中止劳动关系,需办理停止缴费的参保人员服务指南1、《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一式两份;每年上半年办理参保人员缴费截止时间为1-6月的,应同时上报该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当月结清预收基金。2、下列情况人员,分别提供:(1)因工伤退出工作岗位减少,需提供情况说明及《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2)50周岁且55周岁以下的,有行政部门相关批文凭证和女职工管理岗位的,需提供管理岗位合同。(3)欠款企业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清欠凭证;(4)企业在职人员全部停保,须同时提供最后三个月的税收通用缴款凭证或银行托收凭证。个人办理,需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劳动关系中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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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

到杭州市上城区清吟街123号社保大楼2号楼大厅办理。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19号令)3、《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杭劳社险[2005]197号)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杭政[2007]1号)5、《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杭政[2013]104号6、《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杭政办[2014]4号7、《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杭政[2013]68号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杭政[2004]4号)受理条件因辞职、合同期满等原因与参保单位中止劳动关系,需办理停止缴费的参保人员服务指南1、《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申报表》一式两份;每年上半年办理参保人员缴费截止时间为1-6月的,应同时上报该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当月结清预收基金。2、下列情况人员,分别提供:(1)因工伤退出工作岗位减少,需提供情况说明及《杭州市职工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2)50周岁且55周岁以下的,有行政部门相关批文凭证和女职工管理岗位的,需提供管理岗位合同。(3)欠款企业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清欠凭证;(4)企业在职人员全部停保,须同时提供最后三个月的税收通用缴款凭证或银行托收凭证。个人办理,需带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劳动关系中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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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

8.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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