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2024-05-10 05:03

1.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法律分析: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是:1、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2、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董监高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2. 股份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情形有哪些

1、转让场所的限制。《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该条中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全国性的证券集中交易系统、地方性的证券交易中心和从事证券柜台交易的机构等。
2、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由于发起人对公司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公众的利益,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公司进行投机活动,保证公司成立后一段时间内的稳定经营,各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的股份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公司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三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这一限制,一方面为了防止该类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票交易非法牟利;另一方面可以将其利益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联系,促使其尽力经营公司事业。
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标的的限制。《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第4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限制公司收购自身股份主要是因为如果公司持有自身股份将导致公司资本减少,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如果允许公司收购自身的股份,会影响证券交易的安全。限制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权的标的同样是因为这样可能导致公司资本的减少。

3. 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三)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五)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公司股东股份转让具体操作流程
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五)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及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营业执照正、副本。
许可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打印注销通知书。
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4.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以下这些限制: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一)交易形式的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形式表现出来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通过转让股票进行的。记名股票是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无记名股票是以直接交付给受让人进行转让的。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是通过出资证明书表现出来的,除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是以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法规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外,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非国有股权转让的交易形式,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的限制性要求。
(二)对股东转让限制的不同。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虽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没有在一定年限内禁止其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向第三人转让其股权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但是章程有不同约定的,以章程约定为准。
(三)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不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申报其所持股份的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他们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还可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而对于这些人员所持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是怎么办理的
(一)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二)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三)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四)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五)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5. 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什么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6、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公司股份转让办理时间是多久
1、将拥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要求在三十日之内完成股份的转让,而这一起算时间为发生变动之日。若申报的材料齐全,同时也满足相应的要求,通常在当日受理之后就能办理好。
2、办理步骤: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什么

6.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

法律对股份公司中股权转让也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有以下情形: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法律规定, 股东转让其股份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7.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

法律分析:转让方式的限制
转让场所的限制
特定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则采取交付主义,即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既发生转让的效力。一般来说,上市交易的股票即属此类。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该款规定为了避免“职业发起,投机牟利”。如果违反该规定,转让无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限制

8. 股份制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有哪些限制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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