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

2024-05-05 09:54

1.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

1 总则
1.1 为规范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固体矿产评估利用可采储量的估算。
收益途径和市场途径评估方法中涉及石油、天然气、矿泉水及地热等评估利用可采储量,应根据相应规范,参考本指导意见估算。
2 定义
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指具有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的矿产勘查报告、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资源评价报告、矿山生产勘探报告等。
(2)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是指评估对象范围内评估计算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通常情况下,保有资源储量评估计算时点为评估基准日,相关管理部门有特别规定或评估业务有特殊要求等,可与评估基准日不同。
(3)可信度系数,是矿业权评估领域使用的专用概念,是考虑资源的不确定性因素而定义的。是指在估算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时,将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资源量折算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系数。
(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是以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为基础,按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判断原则估算的资源储量。
(5)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是指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扣除设计损失和开采损失后可采出的储量。
3 指导意见
3.1 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
3.1.1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收集并利用能满足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估算需要的、最近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3.1.2 核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评估对象范围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可以依据相关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说明确定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
3.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矿业权评估目的及相关应用指南,判断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与经济行为的适应性,判断所收集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应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谨慎引用未经评审或评审备案(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应关注:
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评审意见本身可能存在非储量估算规范范畴的数字计算问题,并应提出评估处理方案。
3.1.4 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按不同方式确定。
(1)评估基准日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后: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2)计算时点评估在储量核实基准日之前: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3)延续登记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基准日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后,应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末时点的保有资源储量参与计算。
3.1.5 生产矿山采矿权评估,动用矿产资源储量按下列公式确定: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式中:煤矿采矿回采率指采区回采率;
煤矿及无需考虑废石混入的非金属矿不计矿石贫化率。
(1)对管理规范、生产报表齐全的矿山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可根据其报表或证明列明的动用资源期间的实际采出矿石量、矿石贫化率、采矿回采率和采矿损失量计算。
(2)对管理不规范、生产报表不齐全的矿山,可根据其实际采出量或采矿许可证核定生产规模以及矿山设计文件或相关规范规定的采矿损失率、矿石贫化率估算。
(3)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按下列公式确定: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对于金属矿产,应针对矿石量和金属量同时采用可信度系数折算,同类型资源量折算前后其矿石品位保持不变。
对拟建、在建、改(扩)建矿山,应当对比分析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与设计利用矿产资源储量的差异。如利用储量级别差异,应说明原因,并注意直接利用设计损失量、采矿回采率等指标的可行性。矿业权评估中通常按下列原则确定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
3.2.1 参与评估的保有资源储量中的基础储量可直接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3.2.2 通过经济合理性分析表明应属边际经济和次边际经济的,通常不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相关应用指南有规范的,从其规范;没有规范的,应谨慎分析其与经济行为的适应性。
3.2.3 矿产勘查报告中出现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和次边际经济资源量原则上不参与评估计算。但设计或实际利用的,或虽未设计或实际利用,评估时需进行经济分析认为属经济可利用的,可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3.2.4 内蕴经济资源量,通过矿山设计文件等认为该项目属技术经济可行的,分别按以下原则处理:
(1)探明的或控制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1)和(332),可信度系数取1.0。
(2)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可参考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可信度系数;矿山设计文件中未予利用的或设计规范未作规定的,可信度系数可考虑在0.5~0.8范围内取值;涉及采用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的评估业务,按《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确定。
(3)可信度系数确定的因素,一般包括矿种、矿床(总体)地质工作程度、矿床勘查类型、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与其周边探明的或控制的资源储量的关系等。
(4)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无风险的地表出露矿产(如建筑材料类矿产等),估算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可作为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3.2.5 预测的资源量(334)?,应谨慎考虑其是否参与评估计算。各应用指南中有规范的,从其规范;各应用指南没有规范的,如参与评估计算,应确定相应的可信度系数,但应注意其属潜在矿产资源。
3.3 评估利用可采储量,按下列公式确定: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3.3.1设计损失量确定。
(1)露天开采设计损失量一般为最终边帮矿量;地下开采设计损失量一般包括:①由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如断层和防水保护矿柱、技术和经济条件限制难以开采的边缘或零星矿体或孤立矿块等)产生的损失;②由留永久矿柱(如边界保护矿柱、永久建筑物下需留设的永久矿柱以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能开采的保护矿柱等)造成的损失。
(2)设计损失量中资源量应与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中的资源量按相同的可信度系数进行折算。
(3)对设计确定的后期回收的矿柱(如某些大巷和工业广场矿柱),不应归为永久矿柱做设计损失量。
(4)注意区分永久矿柱和压覆矿产资源,两者不能混同。
3.3.2采矿损失量是指采矿过程中损失的资源储量,通常以采矿损失率表示: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二)

3.4 通常情况下,不应根据后续勘查设计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资源储量和类型进行修正。矿业权价值咨询评估时,委托方有特别约定的可依据约定进行修正,但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
4 附则
4.1 不同矿产资源储量定义及其估算规范,会得出不同的矿产资源储量。本指导意见基于国家现行矿产资源储量规范;国家矿产资源储量规范调整,将调整本指导意见。
4.2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4.3 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CMVS -)

2.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CMVS -)

1 总则
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选择开发方案和确定相关评估参数,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涉及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时,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2 定义
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矿山设计文件,包括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及生产矿山专项设计文件。
(2)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又称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在机会研究的基础上,对投资项目进一步进行项目建设的可能性和潜在效益论证的报告文件。初步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机会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之间的中间阶段,其内容与可行性研究基本相同,区别在于研究的深度和资料的详细程度不同。该阶段投资、成本的估算误差不应超过20%。
(3)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指具有资质的设计或工程咨询单位,对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在技术上的可行性、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预测投资经济效益而编制的报告文件。可行性研究应为投资决策提供所有的必要的资料,是编制项目设计的基础。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成本的估算误差不应超过10%。
(4)初步设计,是设计的第一阶段,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根据批准(或核准、备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对建设项目在技术上、经济上进行总体研究与计算而编制的具体建设方案。其编制目的是为建设项目的实施提供依据,是施工图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指根据矿业权登记的有关规定,矿业权(申请)人依据批准的矿区范围,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安全、高效、科学、经济和充分利用资源”的原则编制的开采矿产资源方案设计文件。
3 指导意见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应当关注下列事项,应对其进行分析、鉴别,利用其合理部分。
3.1 应利用由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文件。矿山设计文件有审查意见的,同时利用其审查意见。相关管理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关注不同矿山设计文件内容组成、详略程度、可靠程度、精度要求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的差异。
对于正常生产的矿山,应以矿山生产实际为依据,之前的矿山设计文件仅作为参考;生产矿山以后拟改、扩建的设计文件,其可利用性应结合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3.3关注矿山设计文件中披露的影响矿业权评估结论的问题与建议。
3.4 通常情况下,应利用距评估基准日最近一次编制的矿山设计文件。行业技术水平、经济环境、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不能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应要求委托方重新提供符合现时技术、经济、政策环境的矿山设计文件。
矿山设计文件编制日期在评估利用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日期之前,且对开发方案确定存在重大影响时,不能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
3.5 资源储量的利用。
3.5.1 核对矿山设计文件中设计依据的资源储量与评估对象范围所对应的资源储量是否一致,设计利用的资源储量与评估利用的资源储量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时,不能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资源储量及与此相关的其他指标。但可以依据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矿山设计文件或补充说明确定评估用资源储量。
3.5.2 对矿山设计文件确定的各类矿柱储量,应当关注其是否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规程)的相关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可以依据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调整或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矿山设计文件或补充说明确定。
3.5.3 可后期回采的临时矿柱,但未设计利用的,可根据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回收的经济合理性,考虑评估是否利用以及评估的可操作性。如不利用,应阐述理由。
3.6 开发方案的利用。
3.6.1 开发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开采方案、矿石选(冶)或加工方案、产品方案等。
3.6.2 核查开采方案与矿床(体)赋存条件的匹配性;矿石选(冶)或加工工艺方案与矿石质量特征、有用组分赋存状态、物理性质的匹配性;产品方案与矿石选(冶)或加工工艺方案的匹配性。
明显不匹配的,可依据委托方提供的补充矿山设计文件或补充说明修正。
3.6.3 设计文件存在多方案的,通常利用其推荐方案及其技术指标。未利用推荐方案时,应说明理由。
3.6.4 评估报告中应清晰、准确、完整地陈述所利用的开发方案的主要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3.7 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的利用。
3.7.1 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主要有采矿回采率或采区回采率、采矿损失率、矿石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冶炼回收率、荒料率、板材率、成品率等。
3.7.2 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时,应了解指标确定的依据、过程,分析其与开采方式、采矿方法、矿石质量、选(冶)或加工工艺流程、产品方案等的匹配性。
3.7.3 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反映一定的生产技术水平,可考虑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利用矿山设计文件选取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
3.7.4 矿山生产实际技术指标通常反映某一时期、矿段(块)的生产技术状况,矿山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指标通常反映矿山设计范围整体性的技术状况,应考虑两者的差异,合理确定评估用采、选(冶)或加工技术指标。
3.8 生产能力的利用。
3.8.1 生产矿山的采矿权评估时,应核查矿山设计文件中的生产能力、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规模、核定的生产能力与矿山实际生产能力的一致性。
3.8.2 不一致时,应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生产能力确定的有关要求,结合不同的矿业权评估目的,合理确定评估利用的生产能力。
3.8.3 评估确定的生产能力与矿山设计文件中设计的生产能力不一致时,不应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与生产能力相关的参数。
3.9 矿山设计文件确定的建设期、达产期及生产负荷一般可以直接利用,如评估确定的建设期、达产期及生产负荷与矿山设计文件中不一致时,应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理由。
3.10 固定资产投资的利用。
3.10.1 评估确定的生产能力与矿山设计文件中设计的生产能力不一致时,不应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固定资产投资。
3.10.2 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水平与评估基准日时的价格水平存在重大差异时,可根据资产市场价格信息调整使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
3.10.3 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概预算与矿业权评估中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口径通常存在差异,可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固定资产投资确定的有关方法,调整使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
3.10.4 对改扩建矿山采矿权评估,应当分析矿山设计文件固定资产投资概预算是否包含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如不包含,可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和《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中有关方法调整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固定资产投资。
3.11 成本费用的利用。
3.11.1 评估确定的成本费用与矿山设计文件中设计的成本费用口径不一致时,不应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成本费用。
3.11.2 矿山设计文件中成本费用项目的划分可能存在与企业实际及财务会计核算规范不一致的情况,应结合不同的评估目的,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和《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中有关要求合理划分成本费用项目。
3.11.3 应关注矿山设计文件设计的材料、燃料及动力费是否包含进项增值税。评估利用该设计指标确定评估用材料、燃料及动力成本费用时,通常应按不含增值税口径计算。
3.11.4 劳动定员、单位材(燃)料和动力消耗等指标一般可以直接利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设计指标,但相应价格(费用)水平与评估基准日存在重大差异时,应根据评估基准日时点的市场价格水平调整使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成本费用。
3.11.5 矿山设计文件中相关税费的种类、标准与评估基准日存在重大差异时,应根据适用的税费相关政策文件,调整使用矿山设计文件中的税费。
3.12 评估报告的披露。
3.12.1 评估报告应当披露评估利用的矿山设计文件中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主要内容。
3.12.2 评估报告中应当对利用矿山设计文件的可靠性和适用性作出适当说明。
4 附则
4.1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4.2 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 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CMVS —)

1 总则
1.1 为规范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合理确定相关评估参数,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1.2 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
2 定义
为本指导意见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地质勘查文件,是指矿产勘查和开发过程中所取得的可供后续勘查或开发阶段利用的各类地质及物化探资料。可分为原始资料、实物标本资料和综合资料。
原始资料包括原始地质编录和原始图表等;实物标本资料包括岩(矿)心、测试样品的副样和其他实物标本资料;综合资料包括各种经过整理复制的图表以及与各勘查阶段相对应的勘查报告(或总结)。
(2)中间性文件,是指未完成相应阶段的地质勘查工作,提交了按规范编制的中间性地质勘查报告(或总结)。
(3)阶段性文件,是指按照不同的勘查阶段,完成了相应的勘查工作,按相应规范编制的各勘查阶段的地质勘查报告或资料。
3 指导意见
3.1 矿业权评估应利用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拟批准的)的矿业权范围一致或有关的地质勘查文件。
3.2 矿业权评估应利用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按照规范和规定编制的地质勘查报告(或总结)。按有关规定应评审、评审和备案的,需同时利用评审、备案证明文件;经野外验收的,需同时利用验收证明文件。对未经评审备案、验收的地质勘查文件,应要求委托方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3.3 矿业权评估利用的地质勘查文件,应依据距评估基准日最近一次的地质勘查报告。利用涉及勘查工作量的勘查报告,可根据需要同时依据以往的地质勘查报告。利用涉及矿产资源储量的勘查报告,评估的矿业权范围、工业指标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现行规范进行核查。
3.4 应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系统分析、利用地质勘查报告及其附件、附表、附图等综合资料。综合资料存在疑点和瑕疵时,根据需要应抽查复核原始资料或实物标本资料,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3.4.1 野外工作程序严谨并经过野外监理、验收,勘查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齐全,经评审、备案的由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应规范和规定编制的阶段性及中间性勘查报告,对其文、图、表和附件核对无误后直接利用。发现误差时,经分析修正后利用。
3.4.2 未经过野外监理、验收,勘查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基本齐全,未经评审、备案的由具有勘查资质的单位按照相应规范和规定编制的阶段性及中间性勘查报告,应详细地核对文、图、表和附件,分析后谨慎利用其合理的部分。对其不合理的部分,需做说明。
3.4.3 工作总结(小结)或仅有少量样品分析结果及原始图表不完整、不符合规范的勘查资料,应仔细核对其文、图、表及测试数据,分析并合理设定利用的条件,慎重利用其合理的部分。
3.4.4 矿业权评估不能利用下列文件:
(1)无勘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编制的勘查报告;
(2)经核对发现文、图、表和附件差错过多,存在严重相互矛盾的勘查报告;
(3)经核对发现有编造、变造、伪造痕迹的勘查报告;
(4)明显不符合相关的规范和规定要求且资料出处不明,文、图、表和附件不能相互支持,且缺失原始资料和实物标本资料支持的勘查报告。
3.5 采用成本途径、收益途径、市场途径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内容的侧重点不同。
3.5.1 成本途径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应重点核查各种勘查技术方法手段的施工地质目的,所投入的勘查工作量,勘查工作布置和工作质量状况,各类勘查技术方法手段所取得的地质、矿产信息,用以判定有关有效勘查工作量和效用系数。
(1)利用地质勘查文件判定有关有效勘查工作量的原则:
1)不包括公益性地质工作量。
2)地质勘查文件中评估范围内,与目标矿种有关即能为目标矿种及其共、伴生有用组分勘查利用的所有勘查工作量,均为有关勘查工作量。不利用地质勘查文件中超出评估范围的所有勘查工作量。
地质勘查文件中评估范围内的地质测量、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勘查工作量,均为有关勘查工作量。不利用地质勘查文件中评估范围内同一种勘查技术手段、相同比例尺或规格、勘查工作前后重复工作量的重复部分,以及超出评估范围的勘查工作量。
3)符合当时的勘查方法手段、规范(规程)要求的所有勘查工作量,均为有效勘查工作量。不利用地质勘查文件中因质量等原因已被确定为报废工作量或不予利用的工作量,或者缺失可以说明勘查方法手段及其质量状况的原始资料的工作量。
(2)利用地质勘查文件判定效用系数的原则。
1)应依据现行相应矿种的勘查规范的要求判定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尚未颁布实施勘查规范的矿种,应参照相近矿种的勘查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2)利用地质勘查文件判定勘查工作质量系数,首先应侧重分析,判断是否达到地质目的,了解勘查工作所获得的地质、矿产信息及其对后续勘查工作的指导意义,以及勘查工作量可利用性;其次考虑勘查工作质量。
利用地质勘查文件判定地形地质测量等面积性勘查工作,报告编写、工地建筑等间接勘查工作的勘查工作质量系数应谨慎。
(3)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有关章节判定地形等级、岩石硬度、地质复杂程度,评判效用系数和价值指数。
评估报告中应清晰、准确陈述勘查报告(或总结)中相应章节的结论内容。
3.5.2 收益途径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应分析利用勘查报告(或总结)中有关矿床地质及矿体特征、矿石质量及加工选冶技术性能、开发技术条件及外部建设条件等内容,重点核查评估范围内的资源储量。
(1)收益途径评估涉及评估利用资源储量应遵循《矿业权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指导意见》和《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的相关规范。
(2)矿业权评估报告中应清晰、准确陈述勘查报告(或总结)中矿床地质及矿体特征、矿石质量及加工选冶技术性能、资源储量、开发技术条件及外部建设条件等内容。
3.5.3 可比销售法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应同时分析利用评估对象对应的地质勘查文件和相似参照物对应的地质勘查文件。
4 附则
4.1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解释。
4.2 本指导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CMVS —)

4. 关于发布《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
2007年 第1号
2007年1月20日第一届第一次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 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已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2007年3月27日
1 前言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简称新分类标准)已发布实施多年,但在矿产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矿山地质测量(储量核实)过程中,对新分类标准的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还存在模糊认识。为进一步理解新分类标准,正确划分资源储量类型,并与国际开展有效的对比和交流,在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本指导意见。
2 基本概念理解
2.1 勘查阶段针对勘查区或矿床而言。在某一勘查阶段内,不同地段存在不同的勘查程度,具有不同的资源储量类型。如勘探阶段一般有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储量类型。
2.2 地质可靠程度针对勘查块段而言。每一块段对应一种资源储量类型,应根据矿床具体特点、选矿结果、开采技术条件等勘查和研究程度,参考勘查工程间距综合确定。
2.3 经济意义针对矿产开发投资项目而言。对于同一个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在其论证分析范围内只产生一种经济意义,即同一项目不应同时出现经济的、边际经济的或者次边际经济的经济结论。论证分析范围外的部分,视为未开展可行性研究或技术经济分析。
2.4 预测资源量(334)是未查明的潜在矿产资源,主要出现在预查阶段。普查阶段对有极少量工程验证的物化探矿致异常区、矿床深部或边部,可视具体情况估算预测资源量。详查以上阶段勘查境界内应对矿床整体有总体控制,矿产资源赋存情况基本查明或查明,不应有预测资源量。
2.5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原则上没有工程间距要求,达到《总则》规定的稀疏工程控制即可。在普查阶段,分布面积较大的层状矿床,可采用2~3倍控制的工程间距(视矿床稳定程度)估算333,以便区别334。
2.6 内蕴经济资源量包括331,332和333,因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开采,经济意义不明,介于经济的到次边际经济的之间,下列情形属于此类:
2.6.1 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只进行概略研究的;
2.6.2 基础储量以外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的;
2.6.3 因矿层薄、矿体小、开采难度大或开采成本高,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或矿山设计未予利用的;
2.6.4 矿山关闭后残留的矿产资源;
2.6.5 各种因素压覆的不能利用矿产资源,未经技术经济论证经济意义不明的;
2.6.6 矿床工业指标估算的低品位矿和旧标准规定的各类暂不能利用储量(表外储量);
2.6.7 后期有可能回收的矿柱。
2.7 次边际经济资源量是经(预)可行性研究表明,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IRR)小于零时确定的类型。其中研究利用的331对应于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 S11,2 S21),332对应于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 S22)。各类永久性矿柱是设计损失,不属于次边际经济资源量。
2.8 边际经济资源储量是经(预)可行性研究表明,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IRR)大于等于零但小于行业内部基准收益率时确定的类型。其中研究利用的331对应于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11、2m21),332对应于控制的边际经济基础储量(2m22)。
2.9 经济的基础储量是由矿床工业指标圈定的类型,121b,111b基于对应的331部分,122b 基于对应的332部分。
2.9.1 对于无风险的地表矿产,简单勘查或调查即可达到矿山建设和开采要求的,可直接确定为111 b或122 b。
2.9.2 已通过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矿山设计,或在建、正常生产矿山,即使未开展过可行性研究工作也应属于技术经济可行的项目,可以确定为经济的基础储量。
2.10 储量是在经济的基础储量基础上扣除各类设计损失(含各类矿柱)、采矿损失后的可采出量,由可行性研究、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生产时根据理论或实际的开拓工程、采矿工艺等计算得出,原则上不得使用经验损失率或利用率折算,也不应在333基础上估算。
2.10.1 矿业权评估、可行性研究等为合理确定开采规模及服务年限所需,可以在合理分析的基础利用333理论估算储量。用模拟开发利用方案评估估算储量的,原则上也不应采用经验损失率或利用率折算。
2.10.2 复杂矿山、非正规生产的矿山,计算储量确有困难的,可以用实际回采率指标或具有可类比矿山实际回采率指标,在分析论述后估算储量。矿业权评估可采用不低于规定的回采率指标估算储量。
3 特别处理
3.1 经勘探及可行性研究表明矿产项目是经济的,及在建、正常生产矿山,按编码原则,控制的基础储量应为112b,储量为112,实际分类时归类为122b和122。同理2M12,2S12归类为2M22,2 S22。
3.2 评估报告、评审意见书、相关储量报告可直接采用代码表示资源储量类型。
3.3 资源储量类型应与勘查阶段和相应勘查研究程度一致,同时满足地质控制程度和其他勘查研究程度。资源储量类型不仅与地质工程控制程度有关,还与地质研究程度、开采技术条件查明程度、可选冶性能研究程度及工艺利用研究程度等因素有关,特别是与涉及安全生产的开采技术条件有重大关系,因此资源储量类型不能简单依据勘查工程间距确定,且不应超越勘查阶段和勘查程度。某一种勘查研究程度降级的,资源储量类型也相应降级。
3.4 矿产开发项目未经(预)可行性研究,不可确定为次边际经济和边际经济资源储量。
储量评审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