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叫司法重组

2024-05-18 00:15

1. 什么是叫司法重组

法律分析:司法重组就是破产的一种,其实就是债务重组,用司法重整手段将资产价值最大化利用。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什么是叫司法重组

2. 什么是叫司法重组

法律分析:司法重组就是破产的一种,其实就是债务重组,用司法重整手段将资产价值最大化利用。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3. 什么是叫司法重组

司法重组就是破产的一种,其实就是债务重组,用司法重整手段将资产价值最大化利用。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在混合重组方式下债权人进行会计处理的方式是怎样的
在混合重组方式下,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进行债务重组时应遵循的原则进行处理;
(2)以及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
再分别接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
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以上(2)的规定进行处理,再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日应遵循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的区别
第一,债务重组和重整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人均要在利益上作出让步。债务重组是会计上的概念,重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制度。由此可见,重整中的债务人所面临可能破产清算的情况,而债务重组中的债务人则未必。尽管适用对象不同,在实践中债权人一般都需作出利益让步。第二,债务重组利益调整范围涉及债权人和债务人两方,而重整制度利益调整主体范围更广。债务重组中,经债权人和债务人谈判,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就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债务重组协议一般不涉及其他债权人及其他主体的利益。第三,债务重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自愿行为,具有市场化特征,而重整制度是各方的法律行为,具有强制性。债务重组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站在自身的经济利益上,计算债务重组行为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决策行为需经过内部程序,日后若债务人情况好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亦可能具有重新谈判的空间。
三、关于并购重组相关法律问题
并购重组法律问题有:
1、购买股权中的法律问题。实践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股权的定价问题。如何确定国有股权的转让价格是一个很关键也是很难把握的问题。二是有关公司股东人数的问题。购买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障碍是,除了国有独资和外商独资公司外,《公司法》不允许公司为一个股东。
2、资产收购中的法律问题。资产收购中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收购资产时不收购负债或者说不收购“定时炸弹”。
3、合并中的法律问题。合并中最重要的一个法律问题或许就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时,公司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这些规定对债权人有利,但在实际中有时得不到执行,债权人利益会因公司兼并而受到损害。
4、重组中的法律问题。目前有关公司重组的法律规定还相当欠缺。我国《公司法》没有涉及公司重组,只有在《破产法》中有所涉及,但在实际操作中早已突破了相关规定。重组中的最主要问题是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保护问题。由于中国缺少重组的完整法律规范,因此需要在每一具体重组案例中去创造经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什么是叫司法重组

4. 司法重整时间多长

法律分析:没有强制规定执行期限,一般来说是6到12个月,在司法实践中重整时间多为2到3年。公司申请破产重整需要满足的条件罪主要的是向法院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5. 司法重组与破产重组一样吗

1、具体的目的不同:从实质上说,破产清算制度其目的重在清偿。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破产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破产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4、效力范围不同:破产经法院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的区别?(1)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不是一个意思。(2)重组与重整都是在公司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进行救助的一种措施。(3)由于两者称谓相似,措施相近,目的相同,因而易引起混淆。(4)但两者也存在本质差异,如法律依据、程序、参与主体、效率等各方面均有本质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司法重组与破产重组一样吗

6. 司法重组是什么意思

司法重组就是破产的一种,其实就是债务重组,用司法重整手段将资产价值最大化利用。
  重组的概念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扩展资料: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 司法重组与破产重组一样吗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4、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法院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之间既有一定的联系,双方又有一定的区别之处,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也对这些内容有着比较全面准确的解释。在公司由于一些原因需要执行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动作时都需要公司的决策层进行投票表决,而不能单方面决定。

司法重组与破产重组一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