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

2024-05-09 21:03

1. 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

法律分析:一、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5、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6、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7、所在省、直辖市辖区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8、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10、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1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12、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
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14、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二、办理程序:
1、特许人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材料以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陆号和密码。
2、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材料,并向市商务局提供纸质备案材料。
3、市商务局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

2. 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法律分析: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3. 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

法律分析:一、提交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5、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6、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7、所在省、直辖市辖区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8、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10、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1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12、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4、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二、办理程序:1、特许人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材料以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陆号和密码。2、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材料,并向市商务局提供纸质备案材料。3、市商务局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衍生问题:特许经营许可证是什么特许经营与许可证经营的概念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

4. 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四)市场计划书;(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 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1、特许人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材料以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陆号和密码;2、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材料,并向市商务局提供纸质备案材料;3、市商务局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办理特许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如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5、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6、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7、所在省、直辖市辖区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6. 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需要办理特许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第六条 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7. 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1、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确保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2、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二、特许经营,也称加盟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在本行业内已建立起自己的品牌,产品较成熟,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有自己特色的企业,都在寻求资本的扩张和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特许经营可以帮助这些企业引入其他合作者的资金等各种经营资源,节省特许者本身的投入,以实现上述目的。对于那些初始创业的生意人或者是名气尚不响亮的中小企业,通过特许经营,获得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经验,生产经营出名的品牌产品,可以很快地积累资本和获取利润。正是在这种双向利益互动的驱使下,特许经营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特许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8. 特许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一、提交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5、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6、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7、所在省、直辖市辖区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8、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10、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1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12、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
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14、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二、办理程序:
1、特许人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材料以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陆号和密码。
2、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材料,并向市商务局提供纸质备案材料。
3、市商务局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